Q: 陳小姐父母將名下的一套產權房贈與陳小姐,對於這套房屋現在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Ans: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78號)有關規定,一是對於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人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二是除上述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
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
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
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
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因此,若贈與人是公司而非個人,公司是沒有贈與稅的,所以公司贈與給自然人,自然人就要繳所得稅。
以上是所得稅的部份,另外有三種情形你可能要繳贈與稅,不過這種情形很少見:
一、贈與人行蹤不明者。
二、贈與人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三、贈與人未完稅即過世,而你為繼承人。
2.如果受贈人身故了,受贈人取得贈與財產,該財產即為受贈人名下資產,
若受贈人過世,當然必須列為遺產。
中國時報 2010.11.05
企業贈與個人現金 繳稅兩樣情
【A19版+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4日表示,企業將現金贈與個人的話,沒有繳交贈與稅的問題,但受贈人必須把所得列入其他所得,
當年度繳交綜所稅,至於父母如果以迂迴方式,贈與子女土地,仍需仔細規劃,否則申報若發現需繳稅過重,仍有
權撤銷贈與。
稅官指出,家族企業贈與現金給個人,不須要先行扣繳,也不須向國稅局申報,因贈與稅對象為贈與個人,並非
企業,所以沒繳稅問題,只是受贈人當年度必須主動申報其他所得,繳交綜所稅。國稅局表示,每年會針對存款總
額增加幅度過大的對象進行追查,如果不是出售房地產,或者投資有價證券間的資金轉換,而是單筆轉入龐大金額
者,會核對是否為贈與金額,並比對是否如實申報綜所稅,一旦查獲逃漏稅,就會要求補稅並懲以罰鍰。
另一起贈與稅案件,則是迂迴節稅不成,只好撤案。國稅局表示,甲先生98年6月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後
,其子女旋即於同年8月以3,570萬元出售予第三人,將所得價金於同年9月再向其父購買建地,遭國稅局查出並
認定這是贈與行為,要核課甲先生335萬元的贈與稅,併罰1倍罰鍰,總計補帶罰共670萬元,甲因贈與土地尚未
過戶完成,於是進行撤案,可免繳稅。
國稅局表示,土地贈與因為涉及土地所有權過戶問題,所以如果申報時,稅官明白認為非屬交易,而為贈與的話
,只要及時撤案就可免繳贈與稅,但是如果是現金或者是約當現金,比如記名債券或者股票,則只要完成過戶,
或者資金轉帳,就視為贈與完成,必須如實繳交贈與稅,否則查獲罰1倍補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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