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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瑞的投資筆記~小資女孩的投資與72法則~
前些天用IPAD Siri用聲控功能搜尋資料時,聽到老婆在叫我去幫他忙,我就打趣地和老婆
說,我不是聲控的喲… 老婆走過來喬了我的頭一下,我也順勢地說好,老婆這時奸笑地說,
哈哈,原來是觸控的。

這時老婆走向了我的小三(yoyo)也叫小三幫忙做家事,沒想到小三說….  
媽咪, 我是投幣式的喲…
哈哈哈.....這麼小的小朋友已經在接觸理財了…
真的!許多的教育從小開始~將可事半功倍!

前輩說:人不理財~財不理人。是的,我對這句話一直深信不疑!
而朋友也常問到:現在開始存錢/投資....還來得及嗎?
我說:人不理財,財不會理人,只要現在願意開始存錢,一定來得及做好退休規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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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文章出處為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
資料參考部份:順龍收集之相關法規
 

  • 文 編輯部 ●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

 

越來越多債權人懂得利用扣押保單主張權益,萬一保單被扣押,對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權益將產生甚麼樣的影響?保戶該如何因應?

台北杜小姐遇到的問題:

我是單親媽媽,獨自扶養二個女兒,幾年前我以自己當要保人、被保險人,兩個女兒當受益人,投保了二張終身壽險並附加意外險與醫療險,想說萬一我發生不測至少還有保險金可照顧女兒。結果幾天前我卻收到法務部寄來的執行命令,說要扣押我的壽險保單,原因是我欠稅未繳。

請問,壽險保單可以扣押嗎?如果現在把要保人改成女兒是否就沒問題了?萬一以後我發生事故,保險金女兒領得到嗎?會不會也被扣押? 

本中心顧問回答:

由於多數壽險保單都具有儲蓄性,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有解約金可領,滿期能領回滿期金,不像勞農保、公教保等社會保險已在條例上載明為不可執行的標的,也不屬於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三條特別規定禁止扣押的財產。因此,多數法院實務上都認為,要保人對於保單的各種權利,是一種不折不扣的「財產權」,債權人有權利對於這樣的「財產權」進行強制執行。 

債權人依法可聲請扣押保單

也就是說,保險金債權或保險給付,債權人依法可向法院或行政執行處(積欠公法上金錢給付者,如欠稅或罰鍰)聲請強制執行。但是債權人扣押的標的,並非保單的價值準備金,而是債務人對於保單所得行使的各項權利,包括保單解約、保單貸款、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變更契約內容(改為減額繳清或展延定期保險),或轉換保單等權利,也就是一旦保單被扣押,要保人對於該保單的處分權就會被凍結。

債權人不得強制要求債務人解約

因為扣押的標的並非保單的價值準備金,因此,債權人不得強制要求債務人解約保單,也不能代位行使解約權,更不得要求保險公司解約以取得保價金。而且如果債務人只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是受益人的話,只要該契約繼續有效,扣押保單並不影響未來受益人對於保險金的請求權,包括滿期保險金或身故保險金。
 
 

保單被扣押受益人權益會受影響?

但如果債務人是被保險人,或債務人是要保人同時也是被保險人的話,因為保單規定醫療保險金、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一定是被保險人本人,所以若被保險人發生住院或殘廢事故時,醫療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就會被保險公司給扣下。

如果債務人只是受益人的話,因為受益人的權益只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才能提出給付請求的期待權,而且受益人隨時可被撤換,因此,若債務人僅是受益人,扣押受益人的保險給付權效益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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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陳小姐父母將名下的一套產權房贈與陳小姐,對於這套房屋現在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Ans: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78號)有關規定,一是對於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人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二是除上述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
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
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
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
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項,因繼承、遺贈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免納所得稅。
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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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邊許多的朋友常做股票的,分享到:短線做股票,不是看基本面而是找題材,
有人抄的題材才會漲,至於是不是真的,就不重要了,因為:反正獲利了就走人了~

最近炒的題材,iPhone8就一定是說二沒人會說一的熱門題材了
iPhone iPhone,這話題也總是在我身邊聽到:你怎麼沒有買iPhone?
哈~真的!很多人都問過我:你怎麼沒有iPhone?
這話題可真的有得聊了~有空再來聊聊,今天先聊聊去年的一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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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916/950034/

買完iPhone7要吃好幾個月泡麵,男大生說值得!台灣年輕人金錢觀,生了什麼病?
網民:病的重的是媒體,傳染給了年輕人
網民:還ok.辛苦工作努力存錢刻苦過生活買到理想中的東西也算好事一件了
網民:現在這年頭不要作奸犯科,比去詐騙別人花爽爽來的好
網民說得都是沒有錯的. 畢竟,"沒有犯法,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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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的規劃,你我又多了一項新選擇了:

1.可以選擇繳存最短只要 2年期 ~ 6年期/10年期/20年期
2.繳費期滿後, 保價金3.99% 終身複利增值
(保額為1~10年度20%單利增值, 11年度起4%複利)
2.滿期後, 任一年度,可選擇整筆解約.(解約金依照保單第N年度解約金表之金額)
或是可以 部份解約提領. 餘額仍以3.99%複利增額
3.滿期後, 任一年度,
如果預定利率高於 4% 時, 免費轉換為終身俸年金專案.
如果預定利率低於 3.99%, 您就不要做變動,保單續放,保價金3.99%複利增值.
(轉換時,可選擇整筆轉換,或是部份轉換)

此終身俸年金專案的特色:
1.轉換為年金後, 有保證給付年期,例如保證20
(不同每年度轉換時有不同的保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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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我的朋友接到一個短信:
內容是你中了大獎,獎金 20萬現金,聯繫電話等等。
朋友沒有理會,現在這事多了都知道是騙局。
過了一陣朋友的手機響了,一個自稱 方小姐問:
先生你收到中獎通知了嗎?朋友說:收到了。
方小姐又說:請把你的銀行卡的帳戶告訴我們,我們轉進你的帳戶。


朋友一想給你個帳號看你玩什麼把戲,朋友在銀行有個哥們,
於是就給她一個銀行一卡通的帳號。
十分鐘後,朋友的手機又響了, 方小姐說:
先生你的獎金已經存進你的帳戶了,請你查詢一下。

朋友用電話銀行查詢,果然進了 20 萬。
朋友高興極了,白撿 20 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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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3/經濟日報/19/稅務法務

購買儲蓄型保險有何課稅規定?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當要保人非受益人時,保險期滿受益人領取滿期金的年度,就會產生贈與的事實,滿期金如果超過220萬元,要保人應依規定,主動在30日內申報贈與稅,否則將涉及漏報贈與稅情事。

另外保險期間內發生要保人變更,例如:(1)要保人死亡,則保單價值應併入要保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2)要保人變更,則要保人應將投保日至變更日止的保單利益,依法申報為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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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3 01:34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北市國稅局22日表示,企業舉辦尾牙活動,公司支付場地租金、餐費、經紀公司的主持費、表演費用,甚至員工的摸彩獎項,若提供自家公司產品做為獎項,則要開發票,買進的商品做為獎項,則只能列費用,全都不能扣抵進項稅額。

由於不少企業對於尾牙、春酒的相關費用認列及扣抵方式,經常出現錯列遭剔除補稅問題,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許多費用都只能認列卻不可扣抵進項稅額。

國稅局同時指出,舉辦尾牙的場地租金,以及邀請經紀公司提供表演節目,尾牙餐費、飲料、酒類的費用,都與營業項目無關,所以相關費用的進項稅額,不能進行扣抵。

廠商以自家產品提供獎項抽獎,提供獎項當時必須視為銷售,開立發票,如果因為往來廠商要求獎品,以自家產品提供獎項的話,同樣要開發票,繳交營業稅。

許多企業喜歡提供自用小客車,作為大獎,國稅局指出,這些小客車,購入的主要目的是作為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進項稅額都不可扣抵,只能列費用認列支出。

國稅局表示,自用小客車如果是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進項稅額才可扣抵,若非上述購入目的,都不可扣抵進項稅額。

國稅局表示,如有出現不可扣抵進項稅額的項目,卻誤列進行扣抵情況者,只要自動補稅則可免罰,否則屆時遭國稅局查獲,營業稅罰則高達1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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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新規範 理專亂賣商品 最重撤照3

2010-12-15/聯合報/AA1/財經.教育

【記者薛翔之/台北報導】理財專員不當銷售金融產品給民眾,未來最重3年不能再賣商品。

為了防止銀行理專亂賣金融商品,讓投資人受到「重大損失」,金管會昨天宣布新規範,理專將比照保險業務員,未來必須採用登錄制;一旦違規,金管會可撤銷登錄資格、停止執行業務,最長達3年。

金管會也列舉理財專員可能遭禁賣商品的「八大罪狀」,包括:

1、對客戶做不實的說明。2、為獲取佣金,不當勸誘客戶以「異常頻率」,轉換投資標的。3、讓客戶誤以為是本金可獲保證的商品。4、把金融商品和銀行存款等作誇大不實的比較。5、擅自為客戶交易。6、侵占或不當處分資產。7、推薦客戶投資特定商品,以取得特定利益。8、向業務有往來的客戶,直間接收取金錢或利益。

官員說,這次規範的範圍,是以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的業務為主,包括了境外基金、境內基金,以及結構型商品。保險商品雖然未納入,官員說,「若理專賣基金出了事,銀行還敢讓他賣保險商品?」

至於「重大損失」的認定,金管會沒有明訂,主要是根據個案情況而定。官員表示,每名投資人所能承受的損失不同,金額損失一、兩萬元,「應不屬於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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