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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自古以來,都盼望多子多孫兒孫滿堂』,能夠在晚年的時候,看見自己三、
四代同聚一堂。這是多麼地幸福與快樂呀!看到兒孫就像看到寶一樣,何等幸福的人生呀!

曾幾何時,路上卻常見一間間裝潢美麗的…”動物醫院”,又曾聞M字速食業的快樂餐
將來要出快樂老人餐了!Why? 少子化與人口老化是確確實實正在進行,而不只是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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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15間,健保局核發重大傷病證明跳升了一倍,已進入到每24人就有一人持有
隨著老年人口化與醫療科技進步的來臨,反而讓我們長壽與不健康生活的時間變得更長
許多曾經是絕症的治療方法更新,變成無法工作在家長期療養。
原本總是聽聞的一些故事,到親自接觸到失智與其他需長期照護的疾病歷歷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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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時,真的要花很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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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去年討論最多也是真的是最多人規劃的保險以長期照護為最
主要因素有:
1.
新長期照護險(以殘扶失能1~11級為基礎)比以前的舊長期照護險(以巴氏量表為理賠基礎)
  
更容易理賠,更多的理賠範圍,不分意外造成或是因疾病造成的
   以身體能力、工作喪失與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來做為理賠的依據。

2.單一筆理賠之外,更多了每月定期給付,作為健康照護安心療養
   與生活扶助的經濟補償。
3.多了豁免,不要再繳保費的機制
4.有些商品更多了退還總繳保費及利息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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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詳細不同級別之明細,請參閱此文章最下方附件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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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重大疾病與特定傷病合計19項中,在殘扶險的保障上
大致上有14項仍有保障,而最重要的差別是:
重大疾病及特定傷病大多數是設計成如果確診後,採一次性理賠給付為大宗
理賠給付後,該保單契約就會終止,以後就不再有保障。

而殘扶險最大的差別為除了可以整筆一次性給付之外,大部份的商品設計
還有每個月的定期給付,有些設計有保證給付及身故時可退還總繳保費及加計利息退還。


更重要的地方有:
1.可以以殘扶險當保單主約,再附加實支實付醫療險附約、重大疾病附約等等的附約
2.也可以用傳統壽險保單當主約,附加以附約型式的殘扶險
3.嬰幼兒及新規劃保單時,一定要有殘扶險

讓我們將保險生活化、生活保險化

 

 

參考資料,以下為某公司的理賠給付表: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1神經
神經障害(註 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輔助,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2 90%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80%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7 40%
1-1-5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 11 5%
2眼
視力障害(註 2)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至0.1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1以下者。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3耳
聽覺障害(註 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90分貝以上者。 5 60%
3-1-2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70分貝以上者。 7 40%
4鼻 缺損及機能障害(註 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5口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障害(註 5)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6胸腹部臟器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註 6)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6-2-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9 20%
6-2-2 脾臟切除者。 11 5%
膀胱機能障害 6-3-1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80%
7軀幹
脊柱運動障害(註 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7-1-2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8上肢
上肢缺損障害
8-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手指缺損障害(註 8)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8-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40%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8-2-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8-2-6 一手包含拇指或食指在內,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8-2-7 一手包含拇指在內,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8-2-8 一手拇指缺失或一手食指缺失者。 11 5%
8-2-9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上肢機能障害(註 9)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8-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60%
8-3-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手指機能障害(註10)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8-4-7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能者。 10 10%
9下肢
下肢缺損障害
9-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害(註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足趾缺損障害(註12)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下肢機能障害(註13)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4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9-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60%
9-4-9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9-4-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 30%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足趾機能障害(註14)
9-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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